《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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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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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4〕1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申请延续注册,具体要求如下:
一、人员条件: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年龄不满60周岁并已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
二、我省将于2014年1月15日至2月21日集中受理本省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申请。请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填写延续注册信息后,携带相关材料至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成都市致民路21号四川建设人才大楼四楼)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申请延续注册的程序及要求参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有关规定,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企业汇总表》;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件。
四、申请人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由四川省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及中央在蓉企业直接向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13日